常見的資遣問題
1.資遣預告期間
員工決定離職時,必須依年資提前告知公司;反之,公司資遣員工時,也應提前讓員工知道。
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6條第1項規定,雇主應依照員工的「年資」,提前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,若雇主未按規定執行,將可處其新台幣2萬元以上、30萬元以下罰鍰。
舉例:
小波在飯店工作滿8個月,因無法勝任所負責的工作,老闆決定讓小安做到6月30日。依照年資,老闆應於10日前向小安預告資遣,因此,老闆須在6月20日向小安預告,而6月30日為小安最後工作日,也是離職退保日。
雇主若未按此規則向員工預告,就必須依法加給10天的預告期間工資給員工。而預告期間的工資,有兩種算法,雇主必須擇優給予:
舉例:
以上述案例來說,假設小波的月薪為3萬元整,若老闆有所考量,不打算提前預告資遣,希望在6月30日當天通知小安離開公司,則老闆必須另外給付10天預告期間的工資給小安。而這10天預告期間的工資如何計算呢?
算法一:
月薪30,000元/30日=日薪1,000元
預告期間為10日,故預告期間工資為1,000元X10天=10,000元
算法二:
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。
假設小波【離職日前6個月工資總額為216,000元,前6個月總日數為31日+28日+31日+30日+31日+30日=181日,216,000元/181日=1,194元】
預告期間為10日,故預告期間工資為1,194元X10天X=11,940元
因算法二計算出的預告工資金額較高,雇主必須用算法二的方式計算預告期工資給小波。
日平均工資:詳細內容請參閱reurl.cc/9V77K8
2.資遣通報
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、第13條但書、第20條規定資遣員工時,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,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住址、電話、擔任工作、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,列冊通報實際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。但若資遣係因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,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。
申請方式
(1)線上申辦
申辦流程:
(2)其他申請方式
申辦流程:
聯繫窗口: 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0800-777888。 資遣通報申辦方式:詳細內容請參考 reurl.cc/7R7vQD
3.謀職假
勞工於預告期間內,每週有2日的謀職假,且雇主必須給付全額薪資,即便預告期間少於一週,勞工仍有最多2日的謀職假。
4.資遣費
要計算資遣費前,要先知道勞工採用的退休制度,自2005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,開始有了新、舊制的差異,算法也有所不同。
資料來源:臺北市政府勞動局:reurl.cc/KM44xq
舉例:
小羅從2019/07/01開始工作,離職後工作年資共13個月(1年又1個月),經計算平均工資是30,000元,試問資遣費如何計算?
算法:【30,000元X 1/2 X 1年】+【30,000元X 1/2 X 1/12年】=16,250元
計算完資遣費後,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,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勞工,若未依法定計算標準或在該期限內發給,將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。
要特別注意的是:
- 工作年資未滿3個月的勞工,即便在試用期階段,若因不適任而被雇主資遣,勞工仍可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。
- 部分工時人員(工讀生)若被資遣,一樣受到勞基法保障,可以領資遣費。
5.非自願離職證明
雇主須開立「非自願離職證明」給勞工,非自願離職證明的法律依據為《就業保險法》,由投保單位或主管機關核發的文件,勞工可提供這份證明,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或申請失業補助。
非自願離職證明,與《勞基法》第19條所載明的「服務證明書」是不同的喔!服務證明書僅可以記載勞工的職務、年資等事項,不得記載對勞工不利的事項,而且也不得拒絕開立!
公司非法資遣員工了嗎?
資遣又稱經濟解僱,係指雇主因應經營情況而有調整人事,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,因該事由來自於雇主經營領域所產生,不可歸責於勞工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: reurl.cc/MR4a0k
上開法定事由對於雇主得解僱之事由予以明確規範,不得任意解僱,否則解僱即為不合法。法律上絕不是雇主付了資遣費,就可以任意資遣勞工,仍是要等合勞基法的規定才可以資遣(終止勞動契約)。
只能說,資遣是門藝術,請神容易送神難,如何在資遣的同時卻不會讓勞工對公司的決定有異議,彼此達成和平的雙贏局面,才是雇主需要了解與注意的地方。而假使你剛好是不小心被資遣的那方,不一定代表你能力不好,可能剛好機運不對,又或是大環境的影響,只要持續在職場保有競爭力,相信不管在哪個地方,都會有你適合發揮的舞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