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年7-9月,是台灣最常遇到颱風的季節,以往常有政府因颱風來襲宣布停班停課後,民眾卻利用颱風假出門看電影,電影院還大排長龍,但部分雇主仍希望勞工上班,使得颱風天是否該放假,成為民眾討論的焦點。
由於「颱風假」並非勞基法規中真正的假別,依勞動部的法令指引、規定,所謂颱風假,只能柔性勸導事業單位不宜強迫勞工出勤,如果勞工不出勤,雇主可依勞工未給付勞務為由,不支付薪資。若各縣市政府宣布颱風天停止上班後,可由各企業單位決定是否停班,若決定要員工出勤,薪資得如期支付,並且留意員工通勤狀況,給予必要協助。勞動部也特別強調:「颱風假不是假」。因此,目前「颱風假」仍屬於因不可抗力而暫停工作,且為「避免天然災害致使工作有危險」的安全措施! 並無強制規定雇主必須給予「有薪休假」。依據《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》中的規範,勞工可因為安全因素不出勤到班,但雇主不得給予處罰,例如:扣全勤獎金、納入績效、記曠職、自動計入事假等。
主管機關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、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,又制定《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》,根據這個要點的第六條,當發生颱風之類的天災時,勞工「工作地」、「居住地區」或只要從勞工居住地到工作地點中間所經過的任何地方,有縣市首長宣布停止上班,勞工就可以合法選擇不出勤。而「雇主不得視為曠工、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,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、扣發全勤獎金、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」。
如果勞工當天本來就請假(如請特休假)或為休息日、例假日、國定假日等 ,而又經工作地或勞工居住所在地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,員工能不能要求雇主再行補假,法令並無明定,至於要不要讓員工能夠取消特休,依照公司規定就好,可由勞資雙方協商。
純就法律上來說,如果勞工颱風天選擇不出勤,雖然雇主不能算對方曠職,但雇主也有權利可以不發給勞工那一天的工資。不過,《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》的第七點也建議:「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,雇主宜不扣發工資。」意思是, 雖然在法律上雇主可以不發那天的工資,但勞動機關建議「最好」還是給,而這也是目前台灣多數企業的作法。
颱風假薪水計算方式則可分成以下2種:
勞工執行職務中發生災害,屬職業災害;勞工上下班於必經途中發生意外事故,如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,亦屬職業災害。勞工遭遇職業災害,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。
總而言之,颱風天的風雨,對勞工生命安全有一定程度威脅,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範,颱風期間雇主如要求勞工出勤時,應擬定安全衛生計畫,提供勞工足夠的防護設施,確保勞工安全,若有外勤需要,須評估風險,給予如安全帽等安全裝備,避免勞工執勤時發生其他危險。當有顯著風險、易出現危害時,也應停止外勤工作,一切以安全為上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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