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 7 月, 2023

人資小專欄-不能就這樣算了! 雇主如何面對職場性騷擾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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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很多事情不能就這樣算了,如果這樣的話,人就會慢慢地死掉。」

    這句經典台詞出自於熱門影集《人選之人》,也帶起台灣 #Me Too運動浪潮。
    當職場出現性騷擾時,可以怎麼辦?

一、何為職場性騷擾?

「性騷擾」並非只有逾矩的肢體接觸才算,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的定義,一切不受歡 
迎、與性或性別有關,讓人感到不舒服,覺得被冒犯、被侮辱的言行舉止,違背當事人意願 
並造成其不快的感受、甚至影響到當事人的就業或就學,即可構成性騷擾。​​​​

職場性騷擾的白話定義,可以解釋成:

  •   當你在工作時,有人做出性暗示、性別歧視的言語或行為。​
  •   雇主對你做出性暗示、性別歧視的言語或行為,交換工作上的權益。

二、雇主遇到性騷擾時該如何處理? 

《性平法》第13條規定所稱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,​
是指雇主於知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,應有「立即」且「有效」之作為。

具體項目列舉如下:

(一)於申訴人反映性騷擾情事時,即應依訴願人所訂之性騷擾防治辦法啟動相關調查程序;
(二)針對所有員工辦理性騷擾防治宣導活動或教育訓練,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;
(三)設身處地關懷申訴人感受,並提供輔導、醫療或其他必要之協助。

雇主或僱用人應該要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的發生,員工達30人以上,
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,並把它公開揭示於工作場所。

三、雇主因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,個別負損害賠償責任

《性平法》第13條為性騷擾事後防治事項,雇主如未即時提供糾正及補救措施,除了遭致新
臺幣10萬元~50萬元的行政罰鍰外,亦將為此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,蓋雇主未善盡保護義
務,在申訴事件發生後之消極作為,勢必致使勞工受有精神上痛苦,或是雇主未給與暫時避免
業務接觸,造成其精神上二度傷害。

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及第13條之規定,除規範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,以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的事後補救義務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外,更要求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,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及調查,
以避免敵意環境之形成,否則雇主將有受主管機關裁罰,甚或遭受僱者請求損害賠償之風險
(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及第38條之1參照)。​

然雇主是否負有前述義務,皆以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定義之職場性騷擾為適用前提,其中實務上最生爭議者,要屬該條所謂「執行職務」定義範疇,故以下整理實務上對於
「執行職務」爭議態樣,舉幾個具體個案,跟大家說明。

員工表示不追究,雇主即可停止相關程序?

當性騷擾事件發生時,被害者與加害者間存在不法侵害、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關係,此係私法上關係,被害者可以選擇不主張;但雇主調查性騷擾事件乃雇主公法上維持職場安全之義務,因此勞工不想追究與雇主維持職場安全之義務並無關係,不可僅由主管內部私了,亦不容雇主以勞工「不予追究」而得以免除相關調查、防治責任。

​​​​​​

*原文出處:宇恒法律事務所  
*原文標題:【宇恒週報】職場性騷擾專題(二) 職場性騷擾類型與雇主法律上責任  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【宇恒週報】職場性騷擾雇主防治義務-以「執行職務」認定為中心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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